青海省气象局关于做好2026年度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工作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我省雷电灾害防御能力,预防和减少雷击事件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及《青海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青海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现将2026年度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雷电防护装置安装和检测要求
(一)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装符合要求的雷电防护装置:
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2.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等易燃易爆场所以及大型娱乐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和旅游景点,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文物保护单位;
3.计算机信息系统、电力、广播电视系统、通信设施以及易遭受雷击的其他重要公共设施;
4.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其他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设备。
(二)严格执行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制度
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常态化定期检测制度,检测结果作为防雷安全管理的重要依据,相关单位须主动落实检测责任,做到应检尽检及时检。
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包括已列入各级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录的非易燃易爆场所重点单位)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
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要求
(一)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开展检测活动。禁止无资质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禁止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
(三)检测活动结束后,检测单位应当及时向被检测单位出具可溯源、符合规范的检测报告,同时按照要求将检测报告及相关数据上传至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三、防雷安全责任落实要求
(一)雷电防护装置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进行定期检测;雷电防护装置存在隐患或者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保障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有效。
(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确保出具的检测报告真实可靠。对检测不合格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整改意见及时予以整改,并由检测单位验收合格。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作出处理或者通报被检测单位的主管部门。
(三)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工作的日常抽查、督查,对未按规定开展检测、检测不合格且逾期未整改的单位,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查处;同时组织开展防雷安全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无资质或超资质从事防雷检测、在检测活动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
青海省气象局监督举报电话:0971-6135241。
青海省气象局
202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