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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日期:2016-11-18

QHFS36-2016-0001

青海省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青气发〔2016〕82号


第一条 为了确保我省气象信息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信息服务,是指利用气象资料和气象预报产品,开展面向用户需求的信息服务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气象信息服务单位是指依法设立并从事气象信息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注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气象信息服务单位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实行备案管理。

涉外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应按照气象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条 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到省气象主管机构办理备案。

第五条 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办理备案应填写《青海省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备案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单位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主要技术人员信息;

(四)信息服务提供方式和范围说明。

备案单位应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备案单位提供备案材料不全的,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

第七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在收到备案材料并审核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单位信息在省气象主管机构官网公示,并将备案单位信息报送中国气象局。

第八条 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备案公示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名称、法人代表;

(二)单位注册地、注册资金;

(三)开展气象信息服务年限信息;

(四)加入的气象相关行业协会信息;

(五)单位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六)主要技术人员信息;

(七)信息服务提供方式和范围说明信息。

其中(五)-(七)项内容,备案单位可自主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已备案的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后三个月内向省气象主管机构办理备案变更。

第十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平台,核实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备案信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一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对备案的气象信息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提供虚假材料备案等情形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撤销其备案,并将相关内容纳入单位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依照《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