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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电力、通信以外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日期:2020-06-03

除电力、通信以外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一、法律依据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年修订)第24条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一)有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四)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五)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的资质证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

2、《青海省气象条例》(2018年修订)第27条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未依法取得资质的,不得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的认定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20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认定。”

4、《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全文

5、《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全文

二、办理平台

  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平台      https://zwfw.cma.gov.cn/

三、咨询方式

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大厅,省气象局行政服务窗口

地址:西宁市海湖新区西川南路53号

电话:0971-5115609

工作时间: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四、服务指南

除电力、通信以外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流程图.jpg

       除电力、通信以外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办理清单.doc

除电力、通信以外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格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