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审批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审批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修订)第21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修订)第17条: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 构书面同意。未征得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或者未落实补救措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在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并按照要求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
3.《青海省气象条例》(2018年修订)第9条:发展改革、建设和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涉及已建气象台站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得省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
4.《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全文
二、办理平台
青海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http://www.qhtzxm.gov.cn/
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平台 https://zwfw.cma.gov.cn/
三、咨询方式
省气象局观测处 0971-6184137
省气象局行政服务窗口 0971-5115609
四、服务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