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19-07084 效用状态:
目录名称: 主题分类:规范性文件;文件公开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19年04月20日
公文种类: 文  号:
青海省气象标准化管理办法

青海省气象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气象标准化工作,规范气象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和实施监督,提高气象标准化工作的科学性、协调性和适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青海气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标准,是指气象业务、服务各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包括气象领域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归口管理、组织制定修订、实施与监督管理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四条 气象标准的制定修订应以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为基础,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

第五条 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气象技术要求,可以制定相应的地方标准。

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违背。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违背。已有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制定地方标准。

第六条 气象标准化工作经费预算应当纳入本级事业经费预算。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由气象部门承担编制任务的气象地方标准,其编制经费应当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纳入年度气象事业经费预算;由其他部门承担编制任务的气象地方标准,其编制经费应当由该部门纳入年度经费预算。

省气象部门承担编制任务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标准编制实际需求适度匹配编制经费。

第七条 气象标准及其相关研究成果属于科技成果,应当纳入科技成果登记和奖励范围。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的政策法规职能机构是省级气象标准化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归口机构),对本省气象标准化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各业务职能机构是气象标准化工作的业务牵头机构(以下简称牵头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分管业务领域内气象标准化工作。

第九条 归口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机构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全省气象标准化工作,拟订本省气象标准化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工作制度,经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发布后实施。

(二)负责组织制定本省气象标准体系、气象地方标准发展规划和地方标准申报指南

(三)负责标准制定修订项目征集、立项审查、立项申请,会同牵头机构督促标准承担单位按计划完成标准编制。

(四)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标准的技术审查、验收、报批。

(五)负责与中国气象局标准化管理机构、相关标准化委员会和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

(六)负责气象地方标准编制经费的协调落实工作。

(七)负责建立和动态更新全省气象标准执行清单。

(八)负责向上级标准化管理部门报送本省气象标准化工作情况,承担气象地方标准备案工作。

(九)承办上级标准化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标准化工作。

第十条 牵头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机构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分管业务领域内的气象标准化工作。

(二)负责组织分管业务领域内气象标准体系框架设计和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制定,提出标准制定修订需求。

(三)负责分管业务领域内气象标准制定修订项目提出立项审查意见。

(四)负责对分管业务领域内气象标准的立项、编写、审查、复审等制定修订环节的全程指导。

(五)负责组织分管业务领域内气象标准的学习培训、宣传贯彻、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六)负责组织分管业务领域内气象标准业务管理、应用情况考核、适用性评估,对急需的气象标准和不适用气象业务工作的气象标准,提出制定和修订建议。

(七)承办与分管领域有关的其他标准化方面的工作。

第十一条 各市(州)气象主管机构和省气象主管机构所属各直属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机构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贯彻实施的具体办法和工作制度,指导本行政区域(或本单位)气象标准化工作。

(二)根据气象地方标准发展规划和地方标准申报指南,组织申报气象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项目。

(三)负责督查检查本行政区域(或本单位承担的标准项目的制定修订,按立项计划完成编制任务,负责所承担气象标准编制经费的管理。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单位气象标准的学习培训、宣传贯彻、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五)负责建立和动态更新本行政区域(或本单位气象标准执行清单。

(六)承担本行政区域(或本单位现行标准实施情况的调查、评估和实施信息反馈工作。

(七)指导下级气象机构的标准化工作。

(八)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标准化工作。

第三章标准编制

第十二条 气象标准化工作实行计划管理,主要内容包括:标准化发展规划、标准年度制定修订计划、经费预算、标准适用性评估、实施与监督等。

第十三条 气象国家标准和气象行业标准年度制定修订计划的编制和申报程序:

(一)归口机构根据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印发的气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修订项目指南,向全省气象行业和相关单位征集申报项目。

(二)归口机构会同牵头机构征集到的标准项目进行综合分析审查,确定年度拟申报的气象国家标准和气象行业标准项目。

(三)项目提出单位填写《气象标准项目任务书》后,由归口机构通过气象标准制修订管理系统报送中国气象局进入立项审查流程。

第十四条 气象地方标准年度制定修订计划的编制和申报程序:

(一)归口机构按年度气象地方标准项目指南和项目需求计划,向全省气象行业和相关单位征集气象地方标准项目,填写《青海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申报书》。

(二)归口机构根据所征集到的拟申请立项的气象地方标准项目进行汇总分类,分送牵头机构初审。

(三)牵头机构根据业务需求情况和技术成熟程度进行筛选、排序后反馈归口机构。

(四)归口机构汇总初审意见,组织召开立项审查会进行技术审查,听取申报人的答辩,对申报的气象地方标准项目进行论证。

(五)归口机构根据立项审查会审定的标准立项项目,确定气象地方标准年度编制项目,经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签发后,报送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立项。

第十五条 申请列入年度制定修订计划的标准项目,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已基本做好编制标准的前期工作。

(二)已具有相应的业务工作实践和成熟技术。

(三)相应的科学技术成果已经通过鉴定或者验证,且已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

(四)与相关现行标准没有重复或矛盾。

(五)承担标准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具有承担过与该标准相关的气象业务、服务、科研工作,并在相应专业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单位。

第十六条 编制组负责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较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或气象业务、服务、科研、教学或者产品研制开发的实践经验,能组织解决气象标准编制中的技术问题。

(二)气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编制组负责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气象地方标准编制组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从事相关领域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标准编写规定,有较好的文字表达能力。

(四)参加过由归口机构或牵头机构组织的标准编制培训。

第十七条 气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经费的使用范围和开支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按照科学安排、规范支出、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由标准编制组按编写进程提出经费使用预算方案,经本单位主管财务领导签字,方可支出。

第十八条 气象标准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要求和程序:

(一)标准项目编制承担单位应组成标准项目编制组,确定编制组负责人,编写工作大纲,报牵头机构审定。

(二)编制组应当按照审定后的编写工作大纲,细化编写工作方案,组织编制标准初稿,并在立项后八个月内完成标准送审稿,包括标准文本、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

(三)编制过程中期由归口机构会同牵头机构组织相关专家对标准编制情况开展中期检查。

(四)标准送审稿由归口机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预审查,审查资料包括标准的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

(五)标准编制单位根据预审查时提出的要求进行修改后,由归口机构报送标准化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和批准发布。

第十九条  编制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主要标准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工作简况。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修订标准时,应增加新旧标准水平的对比。

(三)主要试验(或者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论证、预期的效果。

(四)采用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或者与国内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五)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关系。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过程和依据。

(七)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条 气象标准征求意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和程序:

(一)标准编制承担单位将征求意见稿(含标准文本、编制说明、必要的专题报告等)和征求意见的专家名单报归口机构审核。

(二)气象国家标准和气象行业标准由归口机构将审核后的征求意见稿通过气象标准制修订管理系统发送中国气象局相关的气象标准化委员会审核后,同专家名单一并返回标准项目编制承担单位,由编制组发送到相关单位和专家征求意见。起草单位收回的征求意见表应不少于三十五件,其中气象部门外的单位或专家反馈的征求意见表不少于收回意见数的四分之一。

(三)气象地方标准由归口机构将审核后的征求意见稿和专家名单等文件返回标准项目编制承担单位,由编制组发送到相关单位和专家征求意见。起草单位收回的征求意见表应不少于十五件,其中气象部门外的单位或专家反馈的征求意见表不少于收回意见数的四分之一。

(四)对有争议的重大问题,标准项目编制承担单位应当征得牵头机构同意,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和验证,并召开专题会议或函议,提出处理意见。

(五)编制组应征求到的意见进行逐条归纳整理,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填写气象标准意见汇总处理表,对未采纳的意见要说明未采纳的理由。

第二十一条 标准的审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和程序:

(一)编制组根据专家反馈的意见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编制说明报送归口机构。

(二)气象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由归口机构通过气象标准制修订管理系统报送中国气象局相关技术委员会审查。

(三)气象地方标准由归口机构联系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审查专家组进行技术审查。

(四)气象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应采取会议审查形式,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与现行标准的协调、衔接、替代情况。

3.与现行气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内容是否重复或相违背。

4.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以及与相关规定要求的符合性。

5.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情况和依据。

6.是否符合标准编写规则。

第二十二条 气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经审查通过后,由编制组依据审查会议纪要,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报批稿。由归口机构通过气象标准制修订管理系统报送中国气象局相关标委会按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气象地方标准由编制组根据审查会会议纪要修改形成报批稿,经归口机构审查,报省局审定后,报送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编号、发布。

第二十四条 气象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后三十日内,归口机构负责通过气象地方标准报告系统向中国气象局备案,并按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印刷。

第四章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气象标准的实施与监督主要包括:气象标准的学习培训、宣传贯彻、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以及对违反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从事气象行政管理和气象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气象标准。

有关事业、企业单位应当积极采用和推广气象标准,传播气象标准化理念,推广气象标准化经验,推动全社会运用气象标准化方式组织气象业务、服务、管理和经营,发挥标准引领气象事业创新驱动的支撑作用。

第二十七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据法定职责,对气象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气象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气象标准的实施情况纳入本级气象行政管理和业务考核工作体系。

对不按规定执行现行气象标准和使用过期气象标准等违规行为的单位,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条 归口机构和牵头机构应当建立气象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对其制定的标准进行复审。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经过复审,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气象科技进步的气象标准应当及时修订或者废止。

第二十九条 气象地方标准的复审结果应当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订的标准,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继续有效。

(二)需要修订的标准,应当列入标准修订年度计划。

(三)需要废止的标准,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予以废止。

第三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标准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气象标准执行清单管理制度,将本行政区域和本单位业务领域范围内现行有效的气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列入气象标准执行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20日。


《青海省气象标准管理办法》修订说明及解读.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