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气象局办公室关于

转发《气象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

现将中国气象局下发的《气象发展规划管理办法》(气发(2019)84号)转发给你们(以下简称办法),请各单位遵照执行。为进一步完成各类规划的编制和报批,推动气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办法中规划编制的原则、内容、审批流程、实施、评估和调整的要求。规范规划管理,强化规划效能,保证规划实施。

二、各类规划(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如需和当地政府联合审批的,要积极同当地政府衔接。

三、各级气象部门发展规划要紧密结合国家、中国气象局、省气象局和当地政府的发展规划统筹编制。

四、省局计财处负责全省发展规划的归口管理,牵头省级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查和实施工作;省局各内设机构负责本领域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查和实施工作。

五、市(州)气象部门负责本级相关规划的编制,审批(查)、实施和管理等工作。

附件:《气象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青海省气象局办公室

2020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