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规划计划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22年2月22日 文号:青气办发〔2022〕17号
效用状态:有效

青海省气象局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部门抽查工作计划

青海省气象局2022年度

“双随机、一公开”部门抽查工作计划


根据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要求,为顺利推进我省气象部门随机抽查工作,明确相关工作任务,特制定2022年度青海气象部门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如下:

一、总体要求

围绕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全面落实我省2022年气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任务,大力推广随机抽查,规范监管行为,创新管理方式,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营造公平竞争的安全发展环境,激发气象服务市场活力。

坚持依法实施。严格执行气象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落实监管责任,确保气象服务市场随机抽查工作依法顺利实施,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坚持公正高效。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监管对象负担,优化气象服务市场环境。坚持公开透明。公开气象服务市场随机抽查事项、程序、结果等,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坚持协同推进。进一步健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通过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推进跨部门跨行业联合随机抽查工作纵深发展。

二、随机抽查事项

(一)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情况抽查

抽查依据:《气象法》第35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10、22条

抽查主体:区(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抽查对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

抽查范围:省内国家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和活动。

抽查内容:新(改、扩)建设工程对气象站探测环境是否构成影响,以及气象设施保护等情况。

(二)对气象信息服务单位抽查

抽查依据:《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4、9、16、18、19、20条

抽查主体:省气象主管机构

抽查对象:气象信息服务单位

抽查范围:在省气象局备案的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在省内从事气象信息服务。

抽查内容:使用合法渠道获得的气象资料和气象预报产品的情况;建立业务规范和管理制度的情况;遵守气象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情况;是否存在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活动。

(三)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抽查

抽查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45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26、27、28、29、30、35、36条

抽查主体:省气象主管机构

配合部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抽查对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

抽查范围:省气象局认定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和在青海省区域内登记的省外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

抽查内容:防雷装置检测资质是否持续符合法定条件;防雷装置检测报告的规范情况;申报年度报告以及信用评价的情况;对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的质量考核情况;是否存在无资质开展防雷装置检测或超越资质等级开展防雷装置检测情况;是否存在挂靠、出借(出租)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等情况;是否存在不按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标准从事违规检测行为。

(四)对易燃易爆场所防雷装置抽查

抽查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23、45条,《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23条

抽查主体:市(州)、区(县)气象主管机构

配合部门: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

抽查对象: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抽查范围:本辖区内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抽查内容:防雷安全责任制建设落实情况;防雷装置安装是否达到防雷技术规范要求;已有防雷装置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新(改、扩)建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情况。

(五)对升放气球资质单位和活动抽查

抽查依据:《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0、21、22、23、27、28、29、30条

抽查主体:市(州)、区(县)气象主管机构

抽查对象:市(州)气象局认定的升放气球资质单位

抽查范围:本辖区内升放气球资质单位和利用气球开展升放活动的单位。

抽查内容:升放气球资质单位是否符合持续符合法定条件;升放气球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升放气球活动是否按程序申报并获批准;是否存在挂靠、出借(出租)升放气球资质情况;是否存在不按升放气球活动审批要求从事违法违规升放行为等。

三、随机抽查主要任务

(一)调整完善“一单两库”和抽查指引

各市(州)、县(区)气象局在开展抽查前,先调整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完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要按照抽查事项对应的检查主体,建立与抽查计划相匹配的双随机主体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要按照入库人员种类、数量和信息填报要求,认真核对每名入库人员信息,补充完善执法证号、联系电话、专业特长等内容,专业特长要与抽查事项相对应。“抽查指引”要对照本部门抽查事项,逐项制定包括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内容对应所要达到的条件标准等在内的检查指引,并上传至监管平台抽查事项清单对应抽查事项下,为检查人员逐条逐项检查提供依据、标准和要求等的支撑。

(二)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

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按照各类抽查对象,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各类抽查对象每次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10%,抽查频次一般为上下半年各一次,全年不低于20%。

(三)规范开展抽查检查工作

在开展随机抽查时,综合运用实地抽查、书面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严格按照监管平台操作流程规范抽查检查。一是在“抽查计划管理”模块“抽查计划制定”栏目新增录入具体“年度抽查计划”;二是在“一单两库”模块“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栏目对应抽查事项中上传“抽查指引”;三是在“一单两库”模块“检查对象名录库”栏目新增2022年度检查对象库,全量录入或者导入2022年应检查对象;四是在“一单两库”模块“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栏目,按要求完成执法检查人员调整和信息补录;五是在“抽查计划管理”模块“抽查计划制定”栏目新增具体“年度抽查计划”栏进入“任务创建”,录入任务信息;六是在“本部门双随机抽查”模块“检查对象抽取”栏目,根据创建的任务,按照抽查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七是在“本部门双随机抽查”模块“执法检查人员选派”栏目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八是在“本部门双随机抽查”模块“检查结果录入”模块,将检查结果录入到检查对象名下;九是对发现问题的市场主体,在“本部门双随机抽查”模块“处理结果报送”栏目,录入相关信息。

(四)实施差异化抽查检查。

鉴于市场监管局已根据依法归集的涉企信息,对全省正在生产经营的企业按照“高、中、低”风险等级完成了风险分类标注,并在随机选取抽查对象时,提供按高、中、低不同风险分类比例选填功能。全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参考市场监管部门企业风险分类结果,采取增加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和降低风险企业抽查比例的方式,实施差异化抽查检查。

(五)加强部门联合抽查

根据随机抽查工作需要,与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商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开展协作,建立联合随机抽查机制,制订并实施联合抽查实施方案,进一步优化配置执法资源,减轻企业负担。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全面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是全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贯彻落实中国气象局和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依法实施部门联合统一监管的重要举措。各单位务必高度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依法规范做好随机抽查监管工作,切实把随机抽查的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完成相应工作任务。

(二)加强责任落实

全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依法依规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落实到随机抽查工作中。一是执法检查人员按照平台分配的检查对象,分析是否属于回避情形,属于回避情形的,应当重新调整匹配检查人员;二是检查工作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表,由被检查对象和两名以上执法检查人员签字盖章确认,鼓励采取信息化手段,当场录入检查结果,并由检查对象当场确认检查结果;三是在检查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结果录入监管平台,除不予公开检查结果特殊情况外,应当在检查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

(三)巩固成果运用

对随机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一是对检查发现问题的检查对象,要依法采取后续处理措施,防止监管脱节,并按照不同情况,将处理结果信息录入“本部门(单位)双随机抽查”模块“处理结果填报”栏目;二是对检查对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录入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涉嫌犯罪并移交的,录入移交司法机关的相关信息;三是对检查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情况进行记录并系统归档保存,做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四)加大培训宣传

全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重点围绕抽查事项、抽查流程、检查方式、检查重点、廉洁规定以及平台操作等内容,加强对执法检查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合法、程序合规廉洁奉公。要及时发现和总结“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的典型典型做法和成功经验,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社会影响力,积极推进企业诚信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