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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1年3月12日 | 文号:青气办发〔2021〕15号 | |
效用状态:有效 |
青海省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全省气象部门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青海省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全省气象部门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青气办发〔2021〕15号
各市、州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持续深化气象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根据中国气象局《气象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气办发〔2021〕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青海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青政办〔2020〕97号)要求,我省气象部门在办理除电力通信以外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改革。
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自2021年3月1日起,我省气象部门以下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是开展除电力、通信以外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技术职称证书;
二是开展除电力、通信以外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需要申请人提交的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三是开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需要申请人提交的防雷产品安装记录;
四是开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需要申请人提交的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二、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气象主管机构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气象主管机构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气象主管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相关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深刻理解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中国气象局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做好贯彻执行实施方案的具体工作,切实将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要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主动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加强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结合事项特点确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免予核查的情形,并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和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行政服务窗口、相关门户网站、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多形式、多渠道加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耐心解答行政相对人的咨询,提高公众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进一步彰显我省气象部门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心和行动。
青海省气象局办公室
2021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