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政策法规处 | |
发布日期: 2024年8月2日 2024年8月2日 | 文号:青气发〔2024〕70号 | |
效用状态:有效 |
关于印发加强青海省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气象局,各市、州公安局,各市、州自然资源局,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各市、州农业农村(农牧和科技)局,各市、州应急局,各市、州林草局:
为加强对全省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和建设管理,实现气象信息资源共享,进一步提升服务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共同构筑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国务院关于印发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的通知》《青海省气象条例》《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青海气象高质量发展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部门间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规划建设气象探测设施
气象探测设施是指具备气象要素(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雨量、能见度、天气现象、日照、蒸发、云、太阳辐射、土壤温度、土壤湿度、大气成分等)观测功能的仪器与装备,如气象站、雷达、测风塔、大气成分探测站、雨量站等。在全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境内外组织建设的气象监测设施,应当实行统筹规划和资源共享。
(一)统筹规划建设。省气象局联合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厅、省林业和草原局共同编制气象探测设施建设规划,将各部门气象探测设施建设统筹纳入政府整体投资渠道,避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各部门自建的气象探测设施应当纳入国家气象观测网络,由省气象部门统筹规划和监督协调。各部门履行本系统主管责任,确保气象探测设施建设符合气象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更好发挥气象观测效力和建设效益。
(二)及时备案通报。各部门新建气象探测设施一个月内要将站点地理信息、探测项目和业务运行规程报送省气象局备案。省气象局负责登记信息,作为统计依据,定期向各部门通报气象探测设施布局情况,公布探测产品名录。涉外气象探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等规定,事先向气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三)统一设备标准。各部门设置的气象探测设施、气象技术专用装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省气象局牵头制定气象仪器计量检定标准,对气象仪器供应、计量检定、维护维修等进行规范。建成投入业务运行后的气象探测设施,依据质量技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计量检定。
二、建立健全气象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一)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各部门应当与气象部门共享气象观测数据。气象部门要加强基础信息数据共享共用,统筹用好数据资源,推动形成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信息资源共享的合作共赢机制。气象部门牵头制定数据和资料共享标准,对不同部门、不同种类气象数据的共享范围、格式、程序等进行规范。部门间气象观测数据共享各方需承担共享信息的安全保密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障共享数据的安全,并确保数据传输质量和时效。
(二)建立数据研究机制。充分利用各部门技术、资源优势,联合开展专业气象研究与学术交流,不断发挥气象数据趋利避害的作用。积极推进灾情和相关探测信息共享,促进气象与相关学科的交叉融合,共同提高防灾减灾和各行业部门气象服务的能力。
(三)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气象部门通过定期通报、联合协商等形式,牵头协调各部门普查气象探测设施现状,规划建设气象探测设施,共建气象观测数据共享平台,规范气象探测设施建设标准和资料格式,实施气象探测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开展专业气象观测科研合作等,推动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调的良好局面。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压实责任。各部门要牢固树立防灾减灾安全观、大局观,深刻认识统筹规划和建设气象探测设施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紧密结合本单位职责,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主动研究谋划,落实针对性措施。
(二)密切协作,共同发力。各部门之间要政策互通、信息共享、密切配合、团结协作,认真落实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重点问题。
(三)全力以赴,向上争取。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口纵向争取国省有关部门支持,多渠道争取项目支持,研究制定本部门气象探测设施管理的针对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