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人民日报海外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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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公共服务有了“国标”
到2035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这是中共十九大报告明确的目标。这一目标如何实现,依照怎样的标准?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要从国家、行业、地方、基层4个层面构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并明确了“十四五”末和到2035年两个时间节点的具体目标。专家表示,这将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发展提供有效指导。
让更多人享受发展福祉
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日前表示,“十二五”和“十三五”时期,我国先后制定并实施了两部国家级基本公共服务规划,覆盖全民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基本建成,各级各类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持续改善,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清单项目全面落实,保障能力和群众满意度逐步提升。但是,仍然存在着发展不平衡不充分、质量参差不齐、服务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等问题。
对此,此次《意见》从9个方面对国家基本公共服务质量提出了要求,包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创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社会服务、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优抚安置、残疾人服务,以求实现“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的美好生活。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白景明认为,以中国现有的经济水平和人口规模来看,只有制定合理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才能在保障民生的同时不增加过度的福利性负债。此次《意见》的出台,正是为了让更多人享受更多经济增长带来的福祉。
“这是新时代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对于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不断增进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政府承担兜底责任
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责任如何划分?
《意见》从国家、行业、地方、基层服务机构4个层面,构建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总体框架。其中,国家层面,以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为统领,制定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地方层面,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人口结构等因素,制定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具体实施标准。行业层面,不同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之间的保障水平不能差距过大。
白景明解释,基本公共服务有“基本”二字,意味着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同时要考虑到“均等化”的目标,所以在标准方面不能厚此薄彼。
明确标准后的基本公共服务,支出如何承担?
对这一备受关注的问题,《意见》明确,首先,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中承担兜底职能,坚持基本公共服务由政府主导提供,使全民能够享有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生存和发展权利。其次,中央与地方之间,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根据中央财政事权、地方财政事权以及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3种情况,进一步明确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中央与地方支出责任及承担方式。地方在确保国家基础标准落实到位前提下,可因地制宜制定高于国家基础标准的地方标准,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
标准每5年调整一次
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不会一成不变。
《意见》提出,在保持国家标准水平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各行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行业发展实际需要、财政保障能力、重大技术创新应用等因素,适时提出调整方案。原则上每5年结合基本公共服务相关规划编制,在全面评价评估基础上对标准水平进行集中统一调整。同时,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重大政策出台、规划中期评估等,适时就个别领域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和标准进行动态有序调整。地方政府在执行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时,要将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各行业领域标准规范与本地实际相结合,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标准。专家认为,明确这一点将保证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和水平能不断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让城乡居民分享发展成果。同时,也考虑了地方的实际,保证了灵活性。
在具体执行层面上,按“能者先行”原则,《意见》鼓励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开展区域性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协作联动,促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人员配备以及服务质量水平有效衔接。
白景明认为,“各级政府在安排财政支出时,应把基本公共服务放在首要位置。强调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性,各级政府应积极落实主体责任。”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责任编辑:张明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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