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关于开展2021年度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质量考核的通知
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
为切实加强全省防雷安全管理,依法履行防雷安全技术监管职责,深入贯彻实施《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38号令)《青海省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度易燃易爆场所防雷和升放气球安全监管工作计划>的通知》(青气办发〔2021〕17号)《青海省气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青气办发〔2021〕25号)文件要求和《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通则》(QX/T 317-2016)等规定,进一步强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夯实全省防雷检测市场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推动防雷安全形势持续向好发展。青海省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拟组织开展2021年度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质量考核工作。
一、考核对象
由青海省气象局认定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的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及其分支机构。
二、考核时间
2021年5月—10月
三、考核依据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0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8号令)《青海省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度易燃易爆场所防雷和升放气球安全监管工作计划>的通知》(青气办发〔2021〕17号)《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通则》(QX/T317-2016)《防雷装置检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QX/T 319-2016)《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报告编制规范》(QX/T 232-2019)等。
四、考核方式
资料核查和项目验证。
(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提交上一年度质量考核截止日期起至本次考核时间已完成的检测项目清单,并为项目清单的真实性负责,项目清单须加盖检测机构公章并提交考核组。
(二)考核组根据清单内容,确定考核项目的数量,抽取受检单位年度检测项目5%进行资料档案核查,最多不应超过10个。其中项目验证的数量不应小于资料核查项目的50%;如果检测项目只有两个及以下均应进行项目验证。
五、考核内容
(一)检测单位质量管理保障体系是否健全并组织实施;
(二)验证检测报告对雷电防护装置及其相关建(构)筑物真实情况的反映程度;
(三)考察检测方法的正确性;
(四)检查检测报告所载检测项目的完整性;
(五)检查检测所依据标准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六)核实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七)检查检测报告与原始记录的一致性;
(八)检查检测报告综合结论的正确性和改进建议的合理性;
(九)检测单位在检测项目期间使用的检测设备是否经法定机构鉴定且在有效期内等;
(十)检测单位在开展检测活动期间的检测人员是否具备专业技术能力。检测报告中的签字人员是否与现场检测技术人员和技术负责人一致。
六、考核的具体要素
从项目清单中抽取检测项目的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检测合同(或协议)以及其他有效资料等记载的信息。
(一)根据要素的重要性和在雷击发生时对致灾的影响程度进行区分:
A类:
1.以各种理由拒不配合质量考核或拒绝接受质量考核的;
2.不能如实提供考核所需要的各种检测资料的;
3.检测人员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能力的;
4.超资质开展检测活动的;
5.检测记录的真实性;
6.检测报告综合结论;
7.防雷建筑物类别、雷电防护等级;
8.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黑体);
9.爆炸火灾危险环境中表示要求严格的条文。
B类:
除A类以外的其他考核要素划为B类。
(一)考核合格
当考核内容全部符合考核依据要求时,判定检测项目为质量考核合格。
(二)考核不合格
当考核内容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时,判定检测项目为质量考核不合格。存在A类要素不合格时,检测项目判定为严重不合格。仅有B类要素不合格时,检测项目判定为一般不合格。
八、考核单位及联系方式
考核单位:青海省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
联系地址:西宁市五四大街19号
联系人:蔡忠周 蔡永祥 罗少辉
联系电话:0971-6135472(6304339、6135467)
2021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