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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气象局关于贯彻落实投资项目“容缺+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的通知

日期:2020-06-04

青海省气象局关于贯彻落实投资项目“容缺+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的通知

青气函〔2020〕99号

各市、州气象局,各内设机构: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投资“审批破冰”工程的意见》(青政〔2019〕63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投资项目“容缺+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青政办〔2020〕27号)要求,现将我省气象部门贯彻实施“容缺+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依据气象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循行政审批程序,依托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符合“容缺+承诺制”改革要求的事项,在基本条件、主审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条件下,经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后,审批事项的部分申报材料可以先行容缺,但应当在项目开工前补齐补全暂缺的材料,确保审批完整、程序规范。

我省气象部门实行“容缺+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的事项: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仅限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以及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等2项行政审批事项。各市(州)气象局在承办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时,可容缺的材料是“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省气象局观测处在承办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时,可容缺的材料是“在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人身份材料”以及“委托协议书”。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提出“容缺+承诺制”审批申请,气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告知是否符合容缺审批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办理程序、可容缺的申报材料以及补齐要求、补齐时限等。

(二)承诺。对符合容缺审批条件的事项,申请人提交《青海省投资项目“容缺+承诺制”审批承诺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原则上在项目开工前,申请人将容缺的材料补齐并提交气象部门,经审查补齐材料符合要求的,3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审批决定。

(三)接件。申请人的基本条件和主审材料经气象部门审查符合规定,且申请人已作出书面容缺承诺的,予以容缺受理并接件审批。申请人基本条件和主审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并不予受理。

(四)办理。气象部门对提交的申请予以办理,根据“容缺”情况及主审材料作出初审批准。申请人补齐容缺材料,经审查未对初审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气象部门将初审批准转换为正式审批并出具书面决定。申请人已作出承诺,但气象部门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或出具审查意见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默认为审批通过。

(五)退件。申请人未按承诺时限和内容补齐补正容缺材料,气象部门予以退件,申请人再次申请该事项办理的,不得再次启动“容缺+承诺制”办理模式。

(六)惩戒。补齐的容缺材料不符合要求,且与原承诺严重不符,对审批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原容缺审批作废,产生的后果和相应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气象部门根据规定要求申请人重新提出申请,并将原申请办理的相关信息录入信用中国(青海)网站,今后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容缺申请。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贯彻落实改革要求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投资项目“容缺+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青政办〔2020〕27号)精神,把握“容缺+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的精神实质,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投资项目气象审批服务提速增效,增强企业和群众的改革获得感。

(二)依法规范开展容缺审批

各单位要依托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充分发挥平台在线办理、线上监察、动态监管等功能,严格审查容缺申请条件、主审材料、书面承诺以及补齐补正的材料,依法规范开展“容缺+承诺制”审批工作,确保审批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防雷安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技术标准要求。

(三)做好改革试点工作讲解

对符合“容缺+承诺制”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各单位要认真介绍、准确讲解“容缺+承诺制”审批改革的各项要求,以及不履行承诺的相应后果。根据申请人意愿,办理容缺审批,指导申请人正确填写书面承诺书,告知相关注意事项,确保改革试点工作落到实处。

(四)畅通部门信息共享渠道

各单位要与当地发展改革委加强工作沟通,强化部门协作,实时交换信息,实现部门之间审批信息、监管信息、惩戒信息互联互通,合力推动“容缺+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工作落地见效。

我省气象部门“容缺+承诺制”改革工作,自《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投资项目“容缺+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印发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气象局

                                                  2020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