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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新闻办就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安全管理办法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

日期:2023-11-30

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

11月20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于11月13日经青海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宣传贯彻工作,11月30日,青海省政府新闻办举行《办法》专题新闻发布会,青海省气象局总工程师伏洋介绍了《办法》出台背景、意义、主要内容,青海省气象局应急减灾处、政策法规处相关领导回答记者提问。

据介绍,由于特殊的下垫面和大气过程,青海省成为全球气候与环境变化的敏感区、脆弱区、关键区。近年来,气象灾害发生频次呈增多趋势,对我青海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和威胁。通过出台《办法》,确定、指导和监督重点单位履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法定职责,对提升青海省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助力青海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有重大意义。

该《办法》的出台,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精神,践行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提升气象灾害防御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规范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职责,提升气象安全管理能力。办法《办法》总共20条,主要内容为,明确了立法依据,说明了《办法》的主要立法依据和发生的具体灾害种类,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相关职责;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结合青海省地域特征、气象灾害发生实际和第一次自然灾害风险普查成果等,明确重点单位确定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范围以及确定程序,并对重点单位名录实行动态管理;明确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主体责任,规定重点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第一责任人,明确重点单位应当完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建设防御设施设备、组织定期检查等内容;明确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服务,对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检查、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作了相应规定。

《办法》的颁布实施,完备了青海省气象防灾减灾法律法规体系,健全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制度,对重点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做出规范,强化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监督管理,使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主体责任更加清晰。

今年4月23日,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以气象灾害(暴雨)预警信息为先导的应急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全省共8个市(州)和39个县(区、市)已印发联动机制规范性文件,并建立“叫应”“叫醒”工作机制,规范高级别气象灾害预警叫应标准和工作流程。此次出台《办法》,将明确重点气象灾害防御职责,进一步提升全省气象灾害防御能力,有效避免、减轻气象灾害所造成的损失。(金泉才 张琪 田冰 石代鑫 摄影报道)